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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变大麻屋:大陆移民房产被没收

2010-5-23 07:29| 发布者: londonchinese| 查看: 105981| 评论: 0|原作者: 李海涛|来自: 加拿大都市报

以租养房是不少新移民的供房之道,有些人因此丰衣足食,有些人却为此倾家荡产。从广西移民来的郑女士(化名)就是一个不幸的例子,她把房屋全部出租之后就返回中国短住,不料被人用作种大麻。官司一打7年下来,法庭认为她购房资金可能与犯罪有关,因此两处房产均被没收。深感冤屈的郑女士,现在成了加拿大的“上访户”。

郑女士在中国是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在广西拥有大量房产,2001年移民时账上存款已超过百万加元。她在移民前就认识了老移民张先生(化名),张对她们一家从移民落地、办理证件等都照顾有加。

官司愈打愈乱

在中国就经营房产出租业务的郑女士在接受《加拿大都市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初她刚来到加拿大语言不通,立刻想到了购置房产出租养生的办法。她一次就准备投资购置两套住房,计划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张先生劝她资金要分开汇入,以免引起麻烦。郑女士就先后分别汇了5万和7.5万加元到张先生账户上,她也自带了部分资金用于首付。她表示,张先生一直很讲信用,两笔汇到他账上的资金都如数交给她付房款。

2002年10月她首先以首付30%房款,在万锦市购置了一套房产,然后又按计划返回中国,第二套住房还没有交接。张先生就帮郑女士出租第一套房屋,据张先生给法庭的书面报告称,他于2003年初在本地中文媒体上刊登广告出租房屋,很快就找到一对年轻人租客。

郑女士找到租客之后就离开加拿大,租客2003年2月入住就开始种大麻,并且直接从电力主线窃电,被电力公司发现举报,4月便被约克区警方查获。张先生因为经常出入该房而被警方拘捕,房客则一去无踪。郑女士得知此事之后于5月提前返回,看到才转眼之间房屋就被变得面目全非,非常生气和痛心。

郑女士声称:经过庭审张先生最终脱罪,但经过后来若干年的官司和逐步披露的案情,她个人认为房客涉嫌与张先生串通一气种大麻,且她认为张先生也知道那对租客的下落,但推脱得一干二净,只剩下她这个可怜的房东。

郑女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整个事件不仅仅是她的房屋遭到破坏,由于郑女士在购房时,先后有巨额汇款进入张先生的账号,随后购买房屋,而张先生又找来租客种大麻,张先生的前妻另案种大麻罪成立,控方认为这有可能是一个犯罪团伙。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控方仍然认为郑女士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可能与犯罪有关,经过7年的漫长庭审,法庭决定没收她两处房产。

谈及此事郑女士更是觉得自己太倒霉,买了房子首次出租就遇到大麻客不说,找的律师也是什么事不做。她也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名西人律师,由于文化差异,西人律师对她这种随意就把钱转到他人账户上的做法感到诧异。郑女士表示,他们不理解华人的行为,比如说我们有时候嫌汇款麻烦,在当地找一个中国家人需要汇钱的,这边把钱打到他账号上,中国那边找个亲属换人民币就行了,这在西人中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做法,她说也说不清楚。再加上语言不通,最终连她的律师都不相信她是清白的,也就不把她的案子放在心上,出庭经常迟到或者就不去,也不收集对她有利的证据,比如她在中国本来就有的成功生意,常年的税单还有张先生的供词等,律师都不收集,法官因为她无法证明资产来源,而终判没收她的房产。

郑女士称:经过长达7年的庭审,原来对她百般刁难的检控官慢慢发现,这个被告有些怪。一般来说,真正的大麻屋主大多希望快刀斩乱麻,尽快交罚款,找机会赶快赚回来。买房子也只付5%首付,一旦被查什么都不要了,因为时间陪不起。有打官司的几年时间,再种大麻也收了几十茬了,堤内损失堤外补。但郑女士是个例外,为了自己的房产和清白,愣是打了7年的官司。郑女士说检控官也看到她的律师毫不负责,时常不出庭也不提供有力证据,最终以检控官获胜而告终。这些情况导致检控官也开始反思,认为郑女士案中有冤情,开始帮助她向法官申请人道求情,希望不没收她的房产。也帮助郑女士投诉她的律师,并希望得到律师协会的赔偿。

据郑女士介绍,律师协会看到这宗律师完全不作为的投诉前所未见,竟然以为律师和她串谋骗取律师协会的赔偿,搞得郑女士四处碰壁。而检控官的上司也反对为她翻案。

郑女士称,这次惨痛的出租和旷日持久的官司,让郑女士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她介绍,她聘请首个律师花了5,000元,后来找的那个她认为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前后花了4,500元,案发后维修房屋花了8,000元,因窃电电力局罚电费5,000元,空气检测费8,000元,银行贷款处理12,000元,后来翻案聘律师看资料用去8,000元,换律师看资料又用了2,000元。现在律师每小时200元,已成惊弓之鸟的她四处和律师咨询已经用去了5,000元。她为此案前前后后已经用去了8万多,如果加上两栋房产几年来付的款被没收的话,损失已经接近70万。

郑女士对记者说,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律师再贵只要收钱办事就行,就担心收钱不办事,耽误时间还要赔钱。比如说如果2003年就把房子收走,这剩下六年来她也不用每月付贷款,现在可好几年来每月供款都要充公了,损失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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