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一名华人男子被控性侵犯罪名,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案件审理被推迟了共802天即26.35个月,扣除辩方拖延的总天数194天,其受审的时间仍超过了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定的18个月上限,因而被法庭宣判中止司法程序,该男子自动无罪了。 图源:huaban 法庭文件显示,王某于2022年2月20日被控性侵犯罪名,但他2023年底向法庭提交申请,称他的人权受到侵犯,因他没能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因此请求中止诉讼。 法官受理了该申请,指出《人权宪章》第 11(b)条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而且最高法院已在先前的案例中判明,安省法院完成审判的最长期限是18个月。” 这个延误的时间,是从本案相关的资料开始作为呈堂证供之日的2022年3月2日起计算,直到预计的2024年5月10日审判的最后一天,总共拖延了802天即26.35个月,明显超出了最高法院允许的期限。 法庭文件显示,从2022年4月8日的第一次上庭,控方就各种理由不断推迟司法程序,一直到2023年的2月1日才确定正式审判定在2024年5月8日至5月10日间举行。 而辩方律师也以各种理由多次申请延期,实际辩护延迟达到93天。 审判定案时,距离审判日期还有大约15个半月。辩护律师当时并未表示他们将提出11(b)申请,而是表示他将寻求指示并通知检方。 但是2023年9月18日,即审判日期确定七个月后,辩方律师通知检方,他们将提出11(b)宪章申请。 对于辩方的申请,主审法官首先要确定,被告是否有利用这条保护人权的条款,故意采用策略造成延误,或者是当法庭和控方都已经准备就绪了,辩方却找来借口百般拖延。 结论是辩方律师没有做任何努力任由审判时间被拖延,共拖延了101天。因此辩方拖延的总天数为93天加上101天共194天。 用总共被拖延的802天减去辩方故意拖延的194天,就是检控方造成的延误608天,相当于19.98个月,这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最长18个月期限。 尽管控方提出“疫情造成案件积压”的理由,但法官依然认为,控方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没有实施任何措施来加速确定审判日期,因此控方责无旁贷,确实侵犯了被告的人权,法官最后下令中止该案审判程序。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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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5, 2024-11-5 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