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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以党纪国法对他们“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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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胡总书记要求当前要下大气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第二,必须进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处。第三,必须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第四,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作风:一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二是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三是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四是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五是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六是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七是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八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监督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纠正。
  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杜会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影响执法效果。
  三是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有发生。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制度,不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
  四是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意识淡薄,执法不文明、不公正,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了恶劣影响。
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指出,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三是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安部长周永康在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强调
讲政治 爱人民 守法纪 重操守 务实效
周永康要求,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真正做到忠诚可靠、令行禁止。要爱人民,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把和谐理念体现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心系群众、执法为民。要守法纪,敬畏党纪国法,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对商业贿赂、利用执法权管理权审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涉黑涉恶的专项治理,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真正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警。
近日,公安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祝春林认为:当前腐败问题是破坏和谐社会的最大祸害之一。同样,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杀伤力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也应该是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
2003年12月3日20时,一起暴力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发生,司机冯伟身中19刀,被多名歹徒当场致死。此前在11月26日24时,在同一地段出租车司机张殿军出租车被抢劫。同一 团伙抢劫犯为何选择在同一地段作案?他们依仗谁?围绕着罪犯的延误抓捕、隐匿毁灭证据、取保违规、漏犯不究、重罪轻判、任意改变罪行、有罪不追等,公检法三家由此上演了一场令司法蒙羞的大戏。
少数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已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形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阻碍了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害群之马的破坏力,并不亚于犯罪分子。况且,这些害群之马的部分行为,本身就触犯了法律。 “应该管管警察对权力的滥用了!”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只是一个执法行政部门,但目前在中国却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也未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
没有司法权的控制,行政权必将蜕化成为专横性的力量;失去司法机构的救济,所有公民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有生命力的现实。
检察院有审判监督权,可以监督法院;有立案监督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个案子立案;还有司法执行监督权,监督司法局。也就是说,检察院的权力涵盖了公、检、法、司各个领域。
检察长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使案件的办理朝着符合自己意愿、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那么势必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办案人员出于对领导的尊重,或对所谓“潜规则”的顺从,违反法律法规盲目照办。一种是办案人员只服从法律规定,不服从领导个人意志,那么,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办案人员可能受到调离、排挤或其他不公正处理。
  法官素质高低、道德品行好坏、文化水准等缺失,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为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同时法官个人的权利在膨胀、法官打着独立办案的借口、搞暗箱操作、枉法裁判。造成的结果是无数家庭的痛苦和悲伤。同时也助长了司法腐败的滋长,使司法公平、公正无法得到彰显,不利于改变目前司法腐败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一、二、三、四、五、六、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三十一条;《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以上党纪国法及规定相关条款,结合黑龙江海伦“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案发后,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的行为,逐一对照,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已经触犯党纪国法,理应严惩。对此,我们将对在“12.3”案侦破办理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予以公诉,他们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丧失了党性原则和立场,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违背了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触犯了以上法规条文。
根据港澳看龙江系列报道,对以下人员违法违纪及犯罪事实予以公诉。
公诉事实如下:延误抓捕杀人凶手、遗漏犯罪团伙成员吕长海等人、多名包庇罪犯未追究、隐匿、毁灭杀人凶器、隐匿现场提取血迹指纹、隐匿罪犯通话记录、隐匿现场勘察录象带、隐匿尸体解剖录象带、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毁灭血衣内外八件、断裂腰带、血迹检验做假、尸检报告作假、结论错误、程序违法、提审犯人多次无笔录、无监所人签名、罪犯供认参与“两抢一杀”犯罪事实笔录被更改为“一抢”后改为“窝藏赃物”后又改为“转移赃物”、罪犯吕长海批捕书造假、取保手续不规范,取保后擅自离家到外地,当地派出所未依法监督、团伙抢劫杀人主犯张明临死前交待笔录变成白纸,以及所有犯罪疑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去做,渎职、检察机关未履行职能,该抗诉而不抗诉,致使有众多疑点的罪犯遗漏、遗漏主要犯罪事实,导致重罪轻判。法官未依法把好最后一道关口,证据采信不合法,替罪犯减轻罪过找借口,审判程序不透明等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被害人家属在遭遇司法不公的情况下,向上级公检法控告、申诉期间又遭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的迫害,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已受司法腐败造成满身伤痕的被害人姐姐,将有理上访定为无理访,甘处长的行为实质上是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打击了人民保护了敌人。
1、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原负责刑侦副局长:高祥友
2、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科长:张恒彦
3、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法医:邵辉
4、海伦市公安局原刑警二队指导员“12.3”案办案人:贺健
5、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原指导员:刘兆峰
6、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法医原“12.3”专案组法医:朱广楼
7、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原“12.3”专案组痕迹检验:王双宝
8、黑龙江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
9、黑龙江省海伦市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长:康有志
10、黑龙江省海伦市检察院批捕科:李敏
11、黑龙江省绥化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书平
12、黑龙江省绥化市检察院法医:张明
1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
14、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刑二庭主审法官:王文礼
根据港澳看龙江系列报道及公诉人掌握的大量事实及证据,以上公检法办案人员均未能按照党纪国法依法履行职责,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渎职、毁证、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犯罪、执法犯法、枉法裁判。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败坏了执法者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尊严的法律蒙羞,他们违法违纪行为是对党和人民犯罪,公诉人遵照事实依据以上所列举的党纪国法相关条款特提出公诉,以上被公诉人如有对公诉不服者,允许他有申诉的机会,公诉人将对其违纪及犯罪给逐一认真解答、复核,如公诉内容、公诉对象错误,公诉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司机冯伟的母亲:赵玉兰、姐姐:冯亚琴、冯亚丽。
  公诉人联系电话:13704555895
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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