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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珀利用反恐打击小特鲁多一石二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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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争议   
: E2 f, v  y# T6 N8 E% ?
; t" y$ F1 V8 O0 v哈珀政府紧随着美国发生波士顿马拉松三死几十伤恐怖事件后,将在去年2月由参议院提出,正在国会几个月的BILL S-7  Combating Terrorism Act《打击恐怖主义法》,突然加快,放上众议院进行三读阶段,公安部长涂斯维Vic Toews认为事态紧急,需要周一及周二两天辩论,而且在周三晚上投票,结果以183票赞成,93票反对,顺利通过。S-7法案得到贾斯汀的自由党支持,而新民主党则认为法案提出的拘捕部份,没有必要而又侵犯人权,固此投反对票。 也有不少评论人认为,既然2001年到2007年之间,法案中预防性的拘留法律权力,加拿大从未需要用过,今天何必多此一举,祀人忧天?例如,加拿大人权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 就坚持这个看法。
; Y- W5 d9 E4 }& T0 W2 e, H  d9 n0 j4 d- y
事有凑巧,周一皇家骑警拘捕了,据称暗藏在伊朗的盖达恐怖组织,并潜入加拿大的两名外国恐怖分子,在他们打算对一列V1A客运火车实施恐怖袭击,令其脱轨之前擒获。两名疑犯,被控于去年4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以及另于本年2月14日,阴谋发动恐怖袭击、接受恐怖组织指导或串谋 谋杀他人等罪名。' A$ L$ X4 n: l2 O

( \2 W0 p# q% B6 E" R: V- }8 ?反恐大旗手涂斯维指出﹐皇家骑警得以顺利逮捕两名恐怖份子﹐是加拿大和国际伙伴紧密合作﹑联手反恐的结果。他强调绝不姑息恐怖分子 : 加拿大绝不容忍恐怖活动﹐绝不会沦为恐怖分子的犯罪天堂﹐或者被恐怖活动的支持者所利用。他坚信恐怖活动发生前﹐必需引用所有加拿大法律﹐控告肇事者, 阻止恐怖分子犯案 。 ( K0 v# S  A# J/ o) r6 b

1 i5 f) k, R+ C. ]9 ~自从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后,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法例,给予警方权力,当收到恐怖主义消息时,可以拘捕疑犯,在法庭开审前,便进行对犯人调查性质的聆讯。$ Y, _$ g( z& \* J# K1 `

8 l/ v9 d  j. \! \0 s! U( O该项争议性的法律,5年后由于所谓日落条款(so-called sunset provisions)而自动失效,今天将以《打击恐怖主义法》第2条款死灰复燃:当警方怀疑某人知悉恐怖分子活动,可强迫他人出庭回答问题。假如嫌疑犯拒绝回答,可拘押他最多12个月。
2 `- Z7 ], Y1 D4 t0 N8 ]5 P& w0 X( }( p# A( h: f0 b: Y
从法律程序分析,那表示警方调查恐怖主义案件时,有权在法官面前盘问证人,证人必需回答所有问题,但在案件审讯时中,不可以用来对付他。这个调查权力的条款,当印度航空公司飞机爆炸案研讯中,在法庭只用过一次,而 2004年,曾经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国家宪法。
+ s! L! h6 \: a4 S& k( a
4 b3 k3 f& U9 H& G% u2 u1 b' z平心而论,近日来很多加拿大报章的评论,多从反恐的政治⻆度出发看间题,本来应该是治安和罪犯的议题,变成了政治针锋相对,正反双方互相攻击的武器。哈珀的保守党,一向以严打罪恶为民粹的卖点,趁着当前美国波士顿惨剧反恐情绪高涨而乘胜追击,连一向温和的Globe and Mail《环球邮报》电子版社论,也扣上保守党政治机会主义的帽子。
$ |/ d  b2 }5 A( h6 i) N$ E" K
- {0 {) \& g4 z& c3 b例如总理哈珀便利用加美两国联手捣破铁路恐袭阴谋,再度狠狠打击自由党党魁小杜鲁多,指他社会学者式探究恐怖份子犯罪根源的言论,暗示他说话不合事宜,政治肤浅而未能对症下药,认为加国在反恐时刻,需要有判断力及具经验的领袖,明显乘机政治抽水。他又将贾斯汀钉对保守党发言的反对党国会动议,要求因为反恐紧急辩论而延期举行,可谓一石二鸟。5 x, K/ K- }& q$ B& t) x! x

9 F6 \4 j- |9 |从法律角度分析反恐法案本身,是否需要和真正有效?才具意义。
+ P( O' X7 V* ~4 Y& v: F9 `
* E) o6 v0 O- ^, t& L' ?* N. s# k相关的反恐法律曾经付予警方权力,当相信某人将会犯案时,可以拘捕,以防止恐怖事件发生。2007年法例失效后,从未有运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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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新法例以“预防性逮捕”的第1条款重生:当执法人员怀疑某人涉及恐怖活动,可拘禁疑犯最多3天,而不提出控罪。嫌疑人士可能受行为监管最多1年,假如那人拒绝,可判监12个月。换句话说,警方理论上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利用这个条款,扣留进行恐怖活动的嫌疑人士24小时,当得到法官同意,再扣留48小时。3天后,法官有权决定对他在社区的活动,是否需要加上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
  K# J/ e; I$ z0 x$ [6 J1 F% b4 U, D8 ?
这条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早年在国会以大同小异的面貌出现时,未曾有过很大的争议。两大焦点项目,不外乎上述提到的调查性质的聆讯,以及带有条件的拘捕权力,或者更流行的说法称为预防性逮捕。假如我们将它和其他西方民主国家相类似的反恐法律作比较,已算相当温和。8 q* j4 K+ S' k( ?+ f. _6 J4 B% c: M

! r" z& J" A2 p1 F: n更重要的是,所谓预防性拘留权,必需是执法人员最后一步的底线,执法工具,只于对付高度难测的反恐行动,面对非常迫切而极之严重的恐怖威胁时,当现行刑事法典中传统的拘捕权力不足,或出现隙缝时,才酌情使用,再加上防止滥权的机制。假如这样,我们没有理由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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