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空中飞人”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报税的问题,是华人当中最难解答的税务问题之一。根据笔者的研究,真正的“空中飞人”都是加拿大的税务非居民(即常说的非税务居民),不应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在加拿大有工资、 生意等收入)。 典型的“空中飞人”与加拿大关系的特点是,他们一年最多来加拿大访问几次,大部分时间是呆在中国,而中国又是他们生长的地方。虽然他们有加拿大的枫叶卡或国籍,并且在加拿大有房子,配偶,子女等,但按不论是加拿大国内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的规则,还是按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规则,他们一般都属税务非居民(即非税务居民)。当然,如果要按 税局规定的“居住联系”模式的规则,他们又像是加拿大居民,但税局的政策毕竟不具法律效率。 作者胡商
/ v" M6 I! s2 d& `" y0 g; F
* E7 C6 R+ F7 k) ], d9 a最近有位朋友(空中飞人)告诉笔者,他每年在加拿大按居民报税,但只报在加拿大的一点利息收入,而不报中国的收入。这种报税就缺乏一致性。既然是居民就应申报全球收入;如果是非居民并且在加拿大只有利息收入,就不应报税。实际上,这种不一致性的报税做法反会增加被查税的机遇,导致税局使用“净资产评估”方法 来评估全球收入。, ]& N0 |9 A# ?
q6 U; b. v( ]# X% t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问题是目前影响加国华人利益的一个突出问题。税务上的居民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再加上加拿大税局多年的误导,已造成华社在这个问题认识上的普遍混乱。问题的根源是加拿大税法并未给“ 居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有意让法庭来解释并制定有关居民身份确立的规则。因此,加拿大法院系统自1946年 最高法院汤姆森(Thomson)案开始,根据税法 “ordinarily resident”的涵义,建立和发展了一个“正常安居” 的模式来确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按这一模式加拿大居民包括所有的按正常生活规律在加拿大安居的人。反过来,凡不在加拿大正常安居的人,不是加拿大居民,即非居民。说税局误导,是因为税局宣传的“居住联系”模式与法律精神相差甚远,要求过于苛刻。
) E" [. j1 E4 L |/ L; y) Q, J* ?; Y
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中文版)一书详细介绍了涉及加拿大居民与非居民的各类税务问题,并且详细分析和比较了加拿大确立居民身份的三套规则:即代表税局政策的“居住联系”模式,代表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以及国际税务协议(包括加中税务协议)规定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便于华人掌握与利用。有关详情,请访问
% O2 v+ f* A$ N/ b8 }5 I2 t; s! qwww.shui.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