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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不用繳稅?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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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5 Q% k7 T; q- x$ v7 Q許多移民一直以為卑詩省並沒有徵收「遺產稅」,認為在自己百年終老後,子女便可自動繼承房產,不需繳納額外費用。不過,有市民發現,雖然沒有遺產稅,在卑詩省繼承遺產卻有另一項認證費用,費用高達遺產的1.4%。究竟本省是否有遺產稅?是否寫了平安書,繼承遺產時政府就不會來「分一杯羹」?有沒有方法避開繼承遺產的額外費用?市民有哪些選擇?避「遺產稅」2招:7 r! a% V5 \9 U! d9 ]. m" C7 p/ `
有律師指卑詩省表面上雖然沒有徵收「遺產稅」(Estate Duty),但父母讓子女繼承房屋物業時,政府仍會變相收取「遺產稅」。市民可以透過設立信託、子女共同擁有物業等方法,便不用付「遺產稅」,並藉?「平安書」(Will)來分配遺產。
- K7 o4 e$ M; _: l% f! D" F2 r  C律師李時勤(圖)表示,卑詩省確實沒有正式的「遺產稅」,但省府收取的「遺囑認證費」(Probate Fee),其實只是換了名目的「遺產稅」,兩者實際上是一樣的意思。他指政府並不會主動徹查去世者的資產,但家人如果要繼承,便需先繳付認證費及過世者生前須繳的稅款。0 n' O( j. [8 n, g* W/ S
根據卑詩省「遺囑認證費用法」(Probate Fee Act)的規定,如果物業總值低於2.5萬元,便不需要繳付「遺囑認證費」。若物業總值在2.5萬至5萬元之間,則需繳付0.6%的認證費。如果物業總值超過5萬元,認證費則上升至1.4%。設立信託適合「富貴人家」* N; w% o' X( _
李時勤透露,若不欲付「遺囑認證費」,最有效的方法是設立信託。這種方法不僅政府不會抽稅,生前欠債也不會追溯至繼承者身上。如果繼承者「不肖」,也可加以限制。
" X' u) C4 [/ _$ R但設置信託時需要費用,之後還需繳付管理費,因此如果不是「富貴人家」,一般人沒有必要選擇這種方法。# j8 c8 ]; {( S# q$ w2 G6 n
對於黃太的情況,李時勤認為將孩子加入「共同擁有業權」(Joint Tenancy)相當合理,日後可以不用付認證費,但前提是孩子必須也要住在這幢房屋內,才能免去相關稅項。父母可以提前寫下「平安書」,日後政府便會依照「平安書」來分配資產。  @" P6 e. V) O. f$ W* q0 l
不過如果讓孩子共同擁有房屋,代表孩子已擁有物業,孩子便不能享有「首次購屋優惠」。日後孩子婚姻出現問題,房屋也會列入「分財產」的項目中。甚至有些孩子因為提早「繼承豪宅」,而發生家族內部因錢財而反目的情況,父母務必仔細考慮。5 k; @  X" N* ]2 c1 r" X( i
李時勤強調,市民應提早規劃身後的財產分配,而「平安書」便是最好的方法。他指「平安書」可以不斷修改,執行時則以最終版本為準。法律對遺囑的規定,只要求年滿19歲、必須書面並親筆簽名、以及2名見證人即可。
& O+ d' [+ X9 L; W+ t; [李時勤也透露,政府認證費僅限於房產等物業,現鈔方面的繼承則不需要打稅。但如果市民想提前把物業轉為現鈔轉給子女,則需先繳納物業增值部分的稅金,才能轉給子女。+ `, l# l9 s. Y6 H2 K
共同擁有業權Q&A
1 @+ V/ ^* T; zQ. 是否把子女的名字加到房子上,子女即有「共同擁有業權」(joint tenacy)?) ^- d: @6 x  }1 b& F1 K+ r' K2 v6 F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這種情況只會被認為是普通的「共同業權」(tenancy in common),共同業權的其中一名業主死亡,物業會由該業主的繼承人繼承,而非由物業的共同擁有者來繼承。, M  M7 Z+ i$ |! J& W
舉例來說,父母一方與孩子聯名房產,若沒有特別註記「共同擁有業權」,在父母死亡時,父母擁有的部分(假設為50%),仍必須繳交「遺囑認證費」,以遺產的方式給予子女。
* r0 y$ O0 `5 x$ gQ. 透過「共同擁有業權」(joint tenacy)來避開遺產稅,有哪些缺點?: Z- L5 |. ]7 @$ A
1. 無法反悔。父母之後縱使改變主意,也不能收回業權。3 o& p; z* x) r1 x, H3 r" w
2. 入息稅。父母將房產加上子女名字,會被認為以市場價值將房屋賣給子女,因此如果該房屋並非父母的主要居所,父母將必須繳交該部分資本利得的入息稅。' l# o: H0 _4 g- A& i
3. 物業移轉稅(property transfer tax)。除非該物業是父母或子女的主要居所,物業移轉時也需要繳交物業移轉稅。
" c, y- \- J7 \+ ~6 _4. 債權分配。物業有可能成為子女的債權人的目標;此外,如果子女婚後,也住在該物業內,一旦子女婚姻發生問題,物業有可能成為子女配偶要求分配的目標。
& v1 Z- Z7 r0 p2 Q5. 子女先死。如果父母與子女ABC共同擁有業權,而子女A先於父母死亡,A擁有的業權將由其他業主(BC與父母)平均分配,而不是由A的家人繼承;換句話說,難以達成將遺產平均分配給ABC三名子女的目的。個案:1 f  y: O$ y4 ?8 j
有移民加國近20年的華裔市民一直以為卑詩省沒有「遺產稅」,但卻在準備「平安書」資料時,發現如果自己百年終老後孩子繼承價值200萬的房屋,仍要交大約3萬元給政府。
9 f3 n2 m6 V/ y' X* H- B6 B* v, A溫哥華市民黃太表示,當初移民溫哥華時詢問過專家,了解到卑詩省並沒有「遺產稅」。因此一直以來都認為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在百年終老後自動由孩子繼承,並不會出現政府抽稅的問題。* m# M: J' [& p% f' s
近年黃太因為身體健康欠佳,萌生寫「平安書」預先處理身後事的念頭。
, x* G8 }# K0 O黃太前往圖書館收集「平安書」資料,赫然發現所謂沒有「遺產稅」的卑詩省,卻有另一項「遺囑認證費」(Probate Fee)。換句話說,如果將市值約200萬元的大宅由孩子繼承,孩子可能要繳付將近3萬元「遺囑認證費」給政府。
( x" m5 q0 G8 F1 `: M黃太想到,如果不預先處理這個問題,等孩子接手房屋後,這筆費用勢必會造成孩子的困擾,因此打算讓孩子提前繼承房屋,避開這筆「遺囑認證費」。
2 j3 y& o; z3 e% ]* W0 j5 C原本黃太打算直接將房屋轉至孩子的名下,但發現移民近20年,房屋價值早已翻倍。現在將房屋轉給孩子,等於是自己賣掉房產讓孩子買入,過程中要繳的「增值稅」將非常可觀。
/ Y( L9 A$ \5 X+ F& n- K1 ~$ F  @  p. Y最後黃太決定將孩子加入「共同擁有業權」(Joint Tenancy)中,將來孩子繼承房屋時便可避開「遺產認證費」。0 p$ W9 f9 i# S
不過,上述方法又會讓孩子失去「首次購屋優惠」,未來婚姻如果出問題,房屋也可能會被孩子的配偶分去一半,因此讓黃太陷入兩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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