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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绝了 于 2013-10-20 23:25 编辑 % N6 s! H* a x) q2 ~- ~5 {" N
: y$ p2 V, a7 M! l+ _ M' T& e迷思:本報最近收到一名男讀者的求助,稱與他同居剛滿12個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並宣稱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財產。該讀者四處詢問朋友,得出的結論和建議大都很模糊。有的說同居12個月就算處於結婚的狀態,而卑詩注重保護女性,鬧上法庭的結果可能對男方不利;有的則乾脆鼓勵不要承認同居關係以抓緊時間轉移財產等。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義? ) n7 F* J+ a# R7 u/ q. p
同居的定義:0 g. t0 D: F% u* O
本地資深家庭法律師馬少永表示,公眾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對同居關係的定義。根據目前卑詩的家庭法,雙方保持像「婚姻般的關係」,並在一起生活了24個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認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Q& l2 Z4 \+ }5 e9 i, o
他說,在此前提下,雙方才享有「配偶權利」,分手後經濟能力弱的一方才可申請另一方的「配偶贍養費」(Spouse Support)。- {5 o8 \2 u6 \( f; n# F
但他同時也指出,「配偶贍養費」比較像是一種特定的補償,它其實與分割財產沒有必然聯繫。12個月同居後分手,依然可上訴法庭要求分財產,但要滿足一些條件和要求,所享有的權利「起點」也很不一樣。3 B- a* v% }1 n/ C/ q `- X' o
他解釋所謂的「起點」是,一般結婚的情侶,不論維持婚姻多久,分開後法律上就會假定(presume)雙方可均分家庭財產,大家的「起點」都是50%,一方需要堅持均分是合理的,另一方則需要證明均分太多,是不合理的。
# s7 [/ @% K: a& o$ r( p; q5 j對於未結婚只是同居關係,不論維持關係的時間多久,要求分財產一方的「起點」都是0%,一般還要從三個方面證明有「權利」(entitlement)分財產。
& O- T, ~/ d% K* `+ k第一,她或他需要證明,對方的富有是不公正的,是借助她或他的付出和貢獻(unjustly enriched by her or his action and contribution)。& P0 B! a2 B3 }9 J7 e
第二,她或他是被「剝削」的(be deprived),對方的富有與此有對應的聯繫(corresponding deprivation)。
5 U( Q# ?+ f4 W- M& @9 K第三,她或他將會因為分開而變得貧困,對方沒有足夠的理由(no good reason)不分割財產。解說:針對於Z先生的案例,馬少永強調,雙方同居只有12個月,都不享受「配偶權利」,而Y女士更無權要求任何形式的「配偶贍養費」。在分割財產方面,Y女士需要給出以上3個方面的證明,需要告訴法庭她為整個家庭生活做出了哪些貢獻,有哪些損失,與Z先生所付出的相比,她是否是整個同居的最大受益人等。 , f/ p- A" `# J% j' K
同居前簽訂協議有助日後佐證
# A {1 Y4 c( H, C& b2 T. ]( P+ h從Z先生提供的資料來看,Y女士的整體貢獻值很小,從0%的「起點」往上升的空間很有限,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則不可能達到均分財產的目的,甚至無法分得屬於Z先生的任何財產。9 V2 M* [; i- Z
馬少永還說,如果雙方在同居前選擇簽訂協議,則該協議可成為日後法庭上的佐證,法官可以將此作為主要的考察資料。對於經濟能力強的一方,協議可能起到負面效果,因為對方可以抗議協議不公平,要求對此審查評估。: @/ S0 {; ~' N/ K v
馬少永強調,每一個案例都需要具體分析,在法律上人人是平等的,判決結果一般取決於可以被證明的依據,很多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果不能得到證明,則無法有效獲得法律支持。 他呼籲民眾,遇到類似糾紛時要注意查閱相關法律或諮詢執業律師等,不要道聽途說,更不能憑個人情感或道德觀念來衡量判決是否公平。
! |1 O8 B' m. w8 T1 J個案:事主Z先生是剛登陸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認識同為移民的Y女士,兩人馬上墜入情網,並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資,購入一套約30萬元的柏文,開始了同居生活。但從今年8月以來,兩人就經常發生爭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並結束同居關係,她表示已經諮詢過相關人士,她將有權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產。 3 y4 r6 J" B3 Z,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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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先生表示,同居期間Y女士只負責一小部分日常開支,所有的房貸、車輛保險、伙食費等都由他承擔,家裏添置家具和電器,外出吃飯等也大都由他埋單,還未算上送給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飾等。女方對所住房屋「虎視眈眈」
' v' I0 H, {$ R% v&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後,直接要求分割財產,特別是對所住的房屋「虎視眈眈」,她聲稱雙方同居12個月後,已經屬於「準婚姻關係」,一旦分手,則經濟能力弱的一方可以獲得能力強一方的補償,而這很多時候又都是以均分財產為標準。* e3 f! B: q; K' X: M1 b- e% S
Y女士還曾斬釘截鐵地說,卑詩的法律比較「眷顧」女性,在判決時會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慮。' n" J5 }3 E0 F' K9 f) W
Z先生雖然並不贊同Y女士的說法,但因為不熟知法律,還是產生了很多疑慮。他首先擔心的是12個月同居後是否就屬於所謂的「準婚姻關係」,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權索要他一半的家產?
5 j' t @! G7 A+ v7 d/ J1 t其次,如果必須上法庭解決問題,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說,卑詩法律存在「潛規則」,在判案時會比較同情女性又或是經濟能力較弱者?% a7 L! O) l( a0 \) Y7 @: R8 g" K5 m+ {
最後,如果在同居前簽訂協議,列舉財產的所屬,這樣是否會有效保護雙方的權益,能否作為法庭判案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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