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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近日公布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丹麦、新西兰和芬兰并列榜首,被评为本年度“世界最清廉国家”。新加坡排名第五,在亚洲国家中排名第一。美洲国家中,加拿大排名最前。对付“腐败”顽疾,这些清廉榜样究竟有何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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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z V) Z+ p加拿大:打造全新“问责文化” 0 Q- H* }6 H8 n# Z9 q0 h
7 }$ Z& p; Y. R9 q% w2012年11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宣布,加拿大伦敦市市长乔-丰塔纳被指控在2005年任联邦内阁部长时,两次用公款支付其儿子的婚礼费用,其中第一笔1700加元,第二笔1.9万加元。皇家骑警说,对丰塔纳的指控针对第一笔付款,对第二笔付款尚无足够证据。丰塔纳预定2013年1月首次出庭。
8 \ l, ] `, [这是加拿大正在进行的一起反腐调查,涉案金额不大,但加拿大对公职人员的严格监督可见一斑。加拿大是国际公认廉洁程度较高的国家,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一整套惩防腐败的体系,这个体系对公职人员的任何腐败行为零容忍。在加拿大众多防腐反腐法律法规中,2006年颁布的《联邦问责法》最为综合,包括《信息公开法《选举法《刑法》等诸多法律相关规定,涉及个人和机构对政党的政治捐款额度、限制公职人员当说客、保护举报人等。 , c% T& [3 u. H5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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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F! r- k7 s《联邦问责法》是当时的保守党政府有感于前任政府因腐败垮台的教训而力促的最大立法成就,希望以此打造全新“问责文化”。2004年,当时的自由党政府曝出在执行遏制魁北克省分离运动的“国家统一计划”过程中有腐败现象,致使该计划上千万美元资金流向一些与自由党关系密切、又未做多少实际工作的广告公司。腐败丑闻令反对党保守党提出对政府不信任案并获议会通过,自由党政府由此下台。 ( c0 y9 c, [2 V2 B4 X c
除《联邦问责法》,加拿大还有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利益冲突法》,旨在从财产申报、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收礼限制等方面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防止行政和立法领域腐败的《游说法》,旨在从注册登记、开展游说、罚则等方面规范游说活动;还有政务公开化和透明度的《信息公开法》等等。从2004年4月开始,政府还要求各部门在网站上公布政府官员的旅行、招待和会议费用、价值超过1万加元的合同以及价值超过2.5万加元的赠款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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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6 s* q5 Q5 }加拿大专业而独立的全民税收制度被认为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根据这一税制,每个人的财务状况都高度透明,官员不必另行申报收入和财产。在申报个税时,申报者必须说明自己的每一笔收入来源。如果个人银行账户发生异动,或出现与个人收入不符的财产,当事人在报税时无法解释其合法性,就会面临腐败调查。这就增加了公职人员贪污的难度,一般官员不敢冒险违规。 9 C- a: n4 t- @) J4 H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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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让腐败者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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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Y8 Q a$ | y+ T今年初,新加坡中央肃毒局前局长黄文艺因涉贪而被捕。他被指控向徐秀兰索取性贿赂,在肃毒局的采购合约上给予这名女子所在公司好处。尽管他予以否认,但随着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两人的各种隐私被层层曝光,其公众形象大打折扣。1 n5 F' R' V! \2 |1 f
关于新加坡反腐,有一个传播甚广的口号:“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因此,新加坡公务员一般非常小心保持自身廉洁。' c, d& a1 l/ d8 x0 o1 f
新加坡一度也曾贪污横行。李光耀从1959年开始担任总理,立志打造一个清廉国度。他推动通过《反贪污法令》,规定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将贪污调查局变为总理公署直属机构,赋予调查官员特别权限,包括逮捕和搜查。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咖啡是出了名的“难喝”。同时,新加坡建立起一套确保公共财政廉洁的制度。李光耀在回忆录中写道“从1959年6月执政第一天起,我们就确保税收的每一块钱怎么花都要有适当的交代,到达基层受益人手上时,一块钱照旧是一块钱,中途没有被抽掉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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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公务员要申报财产,包括个人不动产、银行存款、法律允许的股票和债券投资、达到一定价值的珠宝首饰、家用设备、古玩等。配偶等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也需要申报。入职时需签署声明,宣示自己在财务上没有困难。如有未担保的债务超过其3个月薪资、或面临破产程序,需立即报告。
" k$ Q- V2 q' `' v当然,新加坡的公务员,尤其是中高层公务员收入很高,这样会使贪污得不偿失。李光耀的说法是,要让他们在保证廉洁的情况下拥有与自己身份相称的尊严。 新加坡对于公职人员接受礼品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具体到可接受的礼品种类、最高金额、申报时限和处理办法等。对公务人员可接受的款待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使用公车,必须说明从哪一段到哪一段是公务。为避免麻烦,有些人宁可自己驾车。高层招待宾客,如果难以分清公私,也会选择自掏腰包,以避滥用公款之嫌。 - [0 x6 E" W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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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u& |2 U: i" \1 y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院长马凯硕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说,建立清廉社会“需要最高领导层保持绝对清廉,并且是能够向外界展示的清廉。” , R4 g. \! k6 B4 u, K7 h' t
李光耀和儿子李显龙在上世纪90年代曾因一定比例的购房折扣成为调查对象,但最终调查证明他们享受的是正常商业折扣。李光耀认为,一国总理也会被调查,说明自己一手建立的反贪机制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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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3 U: T1 Y8 ?, g) j0 S新西兰:监督体系完善高效0 C" G; y%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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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连续多年名列全球清廉国家排行榜前茅,离不开健全的司法体系、公开透明的舆论信息和民众高度的公民意识。" m7 w. t) K, G$ B7 X4 Q
新西兰大法官、监察专员和审计长等均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预算,不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独立和相对稳定性使其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为保证政府透明运作,新西兰制定多部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通过的《官方信息法》,规定在不危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任何在新西兰生活的个人或团体均有权获得政府的相关文件。这就以法律形式保障了新西兰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而公众也有权随时举报上至总理、下至百姓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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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民众崇尚平等的公民意识很强。他们认为,政府的开支来自于纳税人的税款,因此官员和议员的行为理应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 ~( d' w j.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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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总理到各部长的年薪都公开透明,每次加薪都在报纸上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他们在使用政府补贴和差旅费方面受到的监督尤其严格。两年前,新西兰总理约翰-基前往美国访问,他夫人和儿子也随同访问,但费用均自理。结果,约翰-基坐的是公务舱,他妻子和儿子坐的是经济舱。 * e3 }& T; f* O0 \. |2 @
政府各部基本上没有公务车辆,外出办公事或出差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私车,可报销车费。首席执行官和其副手也没有专车,最多有一个作为职位待遇的免费车位。部长们一般没有专车和司机,用车由内政部下设的贵宾交通处负责。若贵宾交通处的车辆不够用或部长们有特殊要求时,出租车公司为他们提供带司机的轿车服务。新西兰对官员公务消费规定十分严格。一名在新西兰贸发局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他们去外地出差,就餐标准有明确规定,如吃西餐1个人只能点两道餐和1杯佐餐酒,报销时需要有明细,超额部分需自理。 : G: o8 `# p* a1 ?* U# ]( _,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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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新西兰住房兼渔业部长菲尔-希特利因“不当”使用公务信用卡而宣布辞职。据新西兰媒体披露,希特利2010年曾用公务信用卡支付他和家人前往新西兰南岛旅游以及购买葡萄酒的开销。其实,他并非有意公款私用,只是不太熟悉相关规定,但这一行为辜负了新西兰总理
. y* w. k+ u x1 T( N7 o( m7 N和公众对他的期望,因此他决定辞职,并归还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后来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审计,没有发现别的问题,他才“官复原职”。 每过3个月,新西兰内务部和议会有关机构会将每位内阁部长和议员上一季度的出差住宿、交通等公款支付费用金额对媒体公布,媒体可将此内容向公众公布,有时还会对个别报销经费过多的议员消费行为“点评”、“挖苦”一番。政客大多比较紧张、谨慎,生怕自己成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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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政府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压缩政府机构数目和人员编制,中央政府相当一部分服务职能被转移或下放给一些半官方或民间机构。在小政府、大社会架构下,政府机关在很多问题上只扮演政策统筹和调控角色,不再涉足具体运作。此外,新西兰各地方政府也是“小而精”的建制,只负责提供交通、住房、供水、供电等生活服务,管理范围和权限都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 . i7 s5 g*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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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清廉是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 0 a1 _8 J' O e: k3 W, K; Y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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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丹麦媒体爆料,文化大臣乌菲-埃尔贝克在任职期间,在其配偶工作的艺术学校举办5场文化活动,花费18万丹麦克朗(约合18万人民币),除艺术表演花费外,大部分用在公款吃喝上。不久,其配偶在校方没有发布招聘启事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该校工作的内幕也被公开,并有消息指埃尔贝克此前向该校拨付600万丹麦克朗文化赞助。( A0 t9 Z3 z% J. p
丹麦在“世界最清廉国家”榜单上长期高居榜首,政府官员腐败行为极为罕见。此次“裙带门”事件一经曝光,各党派、媒体和社会各阶层群起攻之,迫使埃尔贝克于12月5日引咎辞职。
: S5 j* f" h/ w7 K* ^. U8 U! \ u) `丹麦的“反腐速度”证明,作为一种社会公德,反腐倡廉意识在丹麦早已深入人心,清廉是人们心中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
V! p, h2 V& A: L- j为防止腐败,丹麦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规定。比如,外交部下属的贸易委员会设有专门反贪污腐败机构,主要为丹麦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反腐败帮助,帮助它们在国际化进程中应对腐败挑战。 据该机构负责人卡尔-克里斯蒂安-汉赛尔巴赫介绍,丹麦2008年11月出台刑法修正案,明确把向政府官员、外国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企业行贿行为包括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等,即便被对方拒绝也被视为犯罪。 , ]$ Q1 z: H; V' G,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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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透明制度》法案,设定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公务用餐开支、出访费用及收受礼物等情况。公务用餐开支上限,即一餐人均消费不得超过1000丹麦克朗,只有在首相接待外宾来访等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外。丹麦还针对贪污受贿制定《零容忍政策》,规定所有公司和组织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拒绝任何行贿受贿行为,包括公益捐助机构。丹麦国际开发署还建立了一个电子邮件报告系统,方便公众对滥用开发署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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