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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汉移民入境前没填报 同居伴侣申永久居民被拒

2017-10-5 05:23|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53| 评论: 0|来自: 星岛日报

摘要: 本报讯 多伦多一个华裔男子在移民加拿大入境时,未有申报当时的同居女友及对方倚赖他生活的资料。尽管该男子抵达加拿大时,已与女友同居超过一年,但是移民部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最终否决该 ...

本报讯

多伦多一个华裔男子在移民加拿大入境时,未有申报当时的同居女友及对方倚赖他生活的资料。尽管该男子抵达加拿大时,已与女友同居超过一年,但是移民部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最终否决该女友的移民申请。

根据《移民资讯汇编》(Lexbase)取自移民部内部文件显示,上诉人陈伟泽(Weize Chen,译音)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个儿子。在2005年,高姓(Gao,译音)女子开始在上诉人的公司工作,两人因此相识,继而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到了2006年,高姓女子更迁入上诉人的寓所共赋同居。

陈伟泽2008年移民加拿大

在2008年,上诉人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其后上诉人带着儿子离开中国,移民加拿大,然而上诉人当时未有向当局申报女友倚赖他生活的资料。

在2011年,上诉人与女友高姓女子共谐连理,而已成为上诉人妻子的高姓女子于是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并以上诉人作为担保人。

上诉人与高姓女子同居时,两人的关系是双方家庭所知道,只是为了避免影响在工作场所的工作气氛,因此他们二人特意隐瞒同居的关系,换言之,当时公司同事未知两人的真正关系。

移民部在审批高姓女子的永久居民身分申请时,以上诉人在2008年11月14日抵埗时,未有申报高姓女子为其未同行家庭成员为由,拒绝高姓女子的永久居民身分。

认为同居逾一年符合法规申请

上诉人不服,指出他与高姓女子在抵埗前,已经同居超过一年,符合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有关同居伴侣的定义,于是提出上诉。

经过在今年9月8日的审理,移民部上诉庭维持原先移民部的决定,驳回上诉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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